当两个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同时对其居民所赚取的全球收入征收税款时,便可能会产生双重征税。幸运的是,香港已跟多个国家签订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安排(下称税务条约),并采用地域来源征税原则。
此举意味着,香港仅对源自本土的收入征税。而在大多数情况下,香港居民从境外获得的利润均无须纳税。这些税务条约既能促进香港与其他税务管理当局合作,亦是避免双重课税和防止逃税的一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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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本地居民身份,你将会受惠于税务条约的规则,从而避免在香港双重课税,这是因为税务条约可以:
- 减低可能因为征税权重叠而产生的双重课税
- 防止香港与税务条约伙伴之间出现的逃税行为
- 为适用于指明外地交易的税收规则提供指引
- 制定规则以协助解决因纳税人居民身份和收入来源而引起矛盾的申索
- 为认为税务处理方法违反税务条约的纳税人,提供向相关税务管理当局申辩的机会
- 为投资者明确划分征税权
此外,投资者能够更准确地评估在香港经营生意的潜在税务负担。海外公司可以放心在香港拓展业务,毋须担忧面对双重征税。另一方面,香港公司亦不须忧虑被重复征税,可自由于海外营商。
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的优点
香港特区政府推行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原意在于尽量降低香港居民及税务条约伙伴国的居民被双重征税的机会。当您的同一笔利润或收入同时遭到两个税区征收款项时,就会发生双重征税。这通常是因为收入来源地与居住地之间划分不清,造成矛盾所引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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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两个税务管辖区清晰区分收入的规则后,便不存在双重征税的风险。税务条约制定了征税的方式,提供指引协助纳税人了解纳税义务的潜在负担。而纳税人亦有资格为他在海外已缴纳的税款向香港税局申请减免。协定不单可以避免双重课税,还能防止逃税。
一个在税务条约缔约国赚取入息的香港居民,他并非该国居民,便有资格在香港申请入息课税宽免。香港成立的公司以及在香港管理和控制下的公司,同样可以就有关收入的税款申请宽免。而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或由香港境内公司管理和控制的海外公司,均会被视为香港居民。有关收入和财产的税项,亦受到税务条约所涵盖。
如何在香港免除双重征税
税收抵免
在香港要避免双重征税,其中一个方法是以海外收入向当地缴付的税款,用作抵免须在香港缴付的税款。这便是居住地就纳税人同一笔收入在本地的应缴税额,扣除收入来源地的应纳税额。但是,税收抵免限于居住地用作扣减税款,并不适用于收入来源地。
税务豁免
税务豁免意思是你在海外赚取收入后,可以向居住地区提出申请的宽减项目。有关豁免,可能是按你在海外的全部或部份收入给予。香港签订的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中,大部份均列明居民可以透过税收抵免的方式避免双重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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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收入宽免
香港居民在与香港签订税务条约的司法管辖区内获取收入,又为该笔收入在当地纳税,则该部份外地收入可享有豁免征税。但自 2018/19 年度开始,有关海外收入税务豁免,仅适用于没与香港签订税务条约的司法管辖区,而在有签订税务条约的地区中获取的外地收入,则只可以抵免方式获得税务宽免。惟在香港申请税收抵免之前,纳税人必须采取合理步骤,如向海外司法管辖区申索宽免等,以尽量减低就该笔收入应在海外缴付的外地税款部份。
此项入息豁免适用于所有人,包括香港和非香港受雇工作者。不过,若是外地受雇工作的人士,有关豁免对他可能没有实际用途,因为只有在香港提供服务所赚取的收入才须在香港纳税。
税务修订条例:如何在香港避免双重课税
按照新例,若你是一名香港税务居民,并已在与香港签订税务条约国家就获得的权益和收益支付外地税款,你有资格享有的,便是税收抵免,而非税务扣除。在税务修订条例第 6 号下,若非因赚取应评税利润而付出的开支费用,不可在应课税利润中获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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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已跟中国内地、泰国、比利时,卢森堡及越南等,签订超过 40 份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或双边协议。在新例下,香港的薪俸税纳税人在与香港签订税务条约的国家提供服务,并在该国缴纳外地税款,他可能有资格就已缴付税款,以抵免形式申请双重课税宽免。
然而,同一情况并不适用于依据双重课税安排下的单边税收抵免。这意味着,当你提供服务获取收入的来源地,并非是与香港缔结税务条约的司法管辖区,则你为此笔收入缴付海外税款后,便可获单边税收抵免资格。